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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商品”帐户的名称不能改变——与朱洪寿同志商榷
引用本文:王永秀,陈树森.“发出商品”帐户的名称不能改变——与朱洪寿同志商榷[J].中国农业会计,1992(8).
作者姓名:王永秀  陈树森
作者单位:山东省莱阳农学院农经系 (王永秀),山东省莱阳农学院农经系(陈树森)
摘    要:《中国农业会计》1991年第6期发表了朱洪寿同志关于《建议改进“发出商品”帐户》的文章(下称朱文),建议在乡镇工业企业会计核算中,将“发出商品”帐户名称改为“发出产成品”帐户。我们认为,“发出商品”帐户名称是正确的、科学的,不能改变。其理由是:一、帐户名称符合其实际内容。朱文认为,“乡镇企业生产的产品要成为商品,必须通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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