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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的损害赔偿
引用本文:丛淑娟,康成杰.论反垄断法的损害赔偿[J].产业与科技论坛,2008,7(2):125-126.
作者姓名:丛淑娟  康成杰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摘    要:我国反垄断法把传统侵权法中的补偿性原则应用于反垄断损害,难以对受害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形成足够激励,而单纯依靠公共机构实施,并不能收到理想的反垄断效果。为此,我国反垄断法应当引入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并赋予垄断行为受害人以直接的民事诉讼权。

关 键 词:反垄断法  损害赔偿  惩罚性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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