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伐林木 法理不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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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龙公森.滥伐林木 法理不容[J].浙江林业,2006(9):3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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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龙公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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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6年4月27日,龙泉市人民法院对金某一等4被告人作出宣判,被告人金某一因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金某二因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人民币3万元,原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被告人金某三因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邱某某因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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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林木 滥伐 有期徒刑 法理 人民币 人民法院 处罚 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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