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钢铁联合企业的主要分厂也应设置总会计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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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吕敬丰 邓国富 唐国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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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宣化钢铁公司(吕敬丰,邓国富),宣化钢铁公司(唐国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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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第二条指出:“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笔者认为,全民所有制大型钢铁联合企业下属的县团级以上分厂也应该设置总会计师。本文以宣化钢铁公司在下属主要分厂设置主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实践,阐述其必要性和作法。 一、大型钢铁联合企业主要分厂设置总会计师的必要性 1.大型钢铁联合企业下属的主要分厂,一般都具备了设置总会计师的规模和条件。比如,宣钢下属15个县团级厂矿和单位,多数拥有近亿元固定资金和数千万元的流动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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