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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加工产品厂名标注问题
作者姓名:荆璞
摘    要:去年下半年,辽宁鞍山市工商局接到当地一啤酒企业(简称A啤酒厂)及当地有关媒体的记者举报,当地另一啤酒厂———青岛啤酒集团鞍山有限公司(简称“鞍山公司”)经销的啤酒生产地点标注不实,请求工商部门给予处罚。鞍山市工商局接到举报后非常重视,立即派执法人员对其立案调查。经查,鞍山公司是青岛啤酒集团成员单位,独立法人,与青岛第X啤酒厂(简称“X啤酒厂”)有委托加工合同,X啤酒厂生产的易拉罐“千山湖啤酒”全部交付鞍山公司。其产品的罐外正面上部使用青岛啤酒厂的注册商标图案,标有注册商标R的标记,并标注“青岛啤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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