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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法律对人格权商品化规定不足之探析
作者姓名:高云琪
作者单位:甘肃民族师范学院政法与经济管理系
摘    要:一、我国人格权法对商品化的规定存在的问题(一)人格权法对人格权商品化的相关规定对公民姓名权的保护是民法的题中之义,我国的法律制度也不例外.公民有权决定自己姓名的使用与变更.他人未经公民同意不能盗用公民的姓名,更不能干涉.当然在生活中绝大多数公民的名字皆为父母所取并且终身使用,但这与法律之规定并不违背.如果他人未经同意使用了公民的姓名,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助.对于肖像权的保护与姓名权是一样的,《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受法律保护,受到他人非法侵害时可以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3款规定,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都属于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在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侵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另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针对利用他人人格权的商业价值谋利而未经主体同意的行为该如何处置也做了明确规定.甚至对死者的人格利益该如何保护也有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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