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立法例中对劳动者权利保护的优先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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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乔维.我国立法例中对劳动者权利保护的优先考虑[J].市场周刊,2008(6):62-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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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乔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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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我国侵权法中首次确立的雇主责任这一特殊侵权类型。这一规定的基本内涵是:雇主责任是基本责任,严格责任,雇员只有在被证明是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与雇主一起承担连带责任,一般情况下不承担责任。但学界对有关规定所确立的归责原则莫衷一是,是者是之,非者非之。乔维律师认为,这一规定的基本特点是将雇员(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作为一种前置性的考量,它所确立的归责方法是比较科学的,既参鉴了国外立法的基本情况,又与我国目前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符合,与我国社会制度性质相符合,同时亦与我国“社会和谐”、“关注民生”的政策目标相符合,因而,在民法典制定时应当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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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权利保护 劳动者 立法例 雇主责任 致人损害 赔偿责任 重大过失 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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