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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事先裁定制度的性质判定与效力审思北大核心CSSCI
作者姓名:黄家强
作者单位: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430073;
基金项目:2017年度中国法学会后期资助项目"税法的分配功能研究"(项目编号:CLS2017HQZZ15);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教育计划"营改增背景下金融行业增值税适用兼容性研究"(项目编号:2016Y061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域内外关于税务事先裁定性质的认知较为混乱,无法达成统一见解。现有的纳税服务说、行政契约说与税务指导说都无法与税务事先裁定之特性完美吻合,只浅显描述了该制度的外显特征,未能深入制度内核。从行政法知识视角来看,税务事先裁定属于准行政行为之一种,属于税务机关的依申请行政职权行为,表现为针对预期未发生交易的税法适用疑难形成公权机构观念表示的过程,纳税人可根据裁定结果自主作出交易安排,体现出服务性、契约性、解释性和指导性等多维特征。在厘清税务事先裁定的准行政行为性质的基础上,从正常裁定和异常裁定两种假设情形出发,多维剖析税务事先裁定制度的法律效力,有助于为我国立法确立该制度提供全面细致的理论准备。

关 键 词:税务事先裁定  税法适用  准行政行为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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