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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事先裁定是一种行政行为类型吗——兼论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北大核心CSSCI
引用本文:董学智.税收事先裁定是一种行政行为类型吗——兼论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北大核心CSSCI[J].税务与经济,2018(1):1-7.
作者姓名:董学智
作者单位:1.北京大学法学院100871;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新发展理念与经济法制度完善研究"(项目编号:17AFX023)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由于现实生活的丰富、公共行政的发展,不可能所有的税收行为都被完美纳入现有理论化的行为类型中。税收事先裁定是税法生成的制度,难以作为行政法上的概念。税收事先裁定与行政法上的行政行为类型是不同的制度逻辑和话语体系。试图将税收事先裁定归类于既有的行政法上的行政行为类型化谱系或者定型为一种新的行政法上的行为类型都是不合适的。为了便于行政法与税法的沟通和智识共享,我们至多可以将税收事先裁定与几种定型化的行政行为相类比。因此,税收事先裁定不能也无需被视为或者定位为一种行政行为类型,其有来自于税法自身的理论基础和制度积淀。规范国家税权的税收法定原则和纳税人权利保护从基准和立场两个面向成为税收行为法律评价的重要衡量标准。

关 键 词:税收事先裁定  税收行为  行政行为  法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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