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由于现实生活的丰富、公共行政的发展,不可能所有的税收行为都被完美纳入现有理论化的行为类型中。税收事先裁定是税法生成的制度,难以作为行政法上的概念。税收事先裁定与行政法上的行政行为类型是不同的制度逻辑和话语体系。试图将税收事先裁定归类于既有的行政法上的行政行为类型化谱系或者定型为一种新的行政法上的行为类型都是不合适的。为了便于行政法与税法的沟通和智识共享,我们至多可以将税收事先裁定与几种定型化的行政行为相类比。因此,税收事先裁定不能也无需被视为或者定位为一种行政行为类型,其有来自于税法自身的理论基础和制度积淀。规范国家税权的税收法定原则和纳税人权利保护从基准和立场两个面向成为税收行为法律评价的重要衡量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