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行政核定案件 应更注重实体公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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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万金,王金慧.社会保障行政核定案件 应更注重实体公正[J].中国社会保障,2014(9):47-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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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万金 王金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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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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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例高某1949年3月入伍,1955年7月复员回家务农,1956年3月到某县第一人民医院工作,1989年4月被评定为助理会计师,1994年12月30日经该县人事局批准,以工人身份退休,并于1995年1月起开始领取养老金。当时,该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处(简称社保处)核定的高某领取养老金数额为486元。1995年10月至2011年9月,社保处对高某的养老金进行了18次调整。至高某提起本案诉讼时,其每月领取养老金2872元。高某诉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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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社会保障 实体公正 核定 案件 行政 机关事业单位 1949年 养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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