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同事运水摔伤 企业应“埋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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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钱军,毛中海.替同事运水摔伤 企业应“埋单”[J].中国社会保障,2014(3):58-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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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钱军 毛中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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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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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例王某是江苏省海安县一名普通的农村妇女,年逾60周岁。2010年10月,王某受某公司雇佣到食堂担任炊事员,负责做午饭和晚饭,并种植公司内的蔬菜地,有时也为公司食堂买菜,每月工资1000元。公司为王某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2年7月25日上午,王某和公司会计兼工会主席贲某在食堂做饭。因饮水机水桶无水,其同事崔某将水桶拿到食堂找贲某换水。王某自愿替贲某外出换水,遂携带崔某给的现金,驾驶崔某的电动三轮车,到公司北侧的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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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食堂 蔬菜地 提供服务 农村妇女 侵权责任法 公司会计 海安县 三轮车 饮水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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