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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经理未签劳动合同能否主张双倍工资
摘 要:
主持人:张某是我公司的人事部主管,负责与员工签订并保管劳动合同。其自己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及时告知公司负责人,从而导致公司未及时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其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我公司支付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我们认为,这完全是其故意造成的,应当由其自行承担责任,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是非常不道德的。但有人认为张某的主张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请问,张某的主张应否得到支持?
关 键 词:
《劳动合同法》
工资
主张
人事经理
公司负责人
劳动仲裁
承担责任
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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