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行为得到追认可以不罚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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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振祥,林金龙.冒用行为得到追认可以不罚吗[J].监督与选择,2008(7):43-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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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振祥 林金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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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省漳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福建省漳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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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介绍】2008年4月23日,F省A市质量技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本市B化肥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厂生产的25吨复混肥包装袋标注的厂名为F省C市D化肥有限公司,厂址为C市××路。执法人员以该批化肥涉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为由,依据《产品质量法》第18条规定,当场予以查封。经立案,查明这批化肥是B化肥厂于4月22日生产的,共生产了25吨,尚未售出,货值金额计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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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产品质量法》 行为 执法人员 化肥厂 监督检查 包装袋 复混肥 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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