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知识产权效力纠纷司法管辖权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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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长海.跨国知识产权效力纠纷司法管辖权研究[J].特区经济,2012(10):216-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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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长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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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藏民族学院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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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作者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知识产权冲突法若干前沿问题研究”(10YJA82012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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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注册"("登记")的知识产权所涉的主要是注册(登记)国的权力,这是专利等注册权利的效力问题由权利注册(登记)国法院专属管辖的主要原因。至于版权等不须注册(登记)的权利,由于这些权利的成立无需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国际立法都将其纳入一般管辖或协议管辖范围。对于侵权或合同诉讼中作为抗辩或反诉提起的知识产权效力问题的处理,《ALI原则》排除了注册(登记)国法院对此类问题的专属管辖权,但将此类判决的效力限制在诉讼当事人之间。ALI方法具有司法成本效益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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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知识产权 效力 司法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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