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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程序中劳动债权的清偿顺序及完善
引用本文:张洪霞.论破产程序中劳动债权的清偿顺序及完善[J].北方经贸,2012(12):77+79.
作者姓名:张洪霞
作者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哈尔滨,150028
基金项目:2011年哈尔滨商业大学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
摘    要:我国的破产立法经历了《企业破产法(试行)》到政策性破产再到新《企业破产法》三个阶段,与之相对应的劳动债权清偿顺序则经历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优先于劳动债权受偿到劳动债权优先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受偿再到"新老划断"即以新《企业破产法》公布之日作为分界点,公布之前劳动债权优先,公布之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优先。通过分析我国现行破产法规定之不足,力图在未来破产法的修订中确立劳动债权优先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优先清偿的原则,并同时确立劳动债权优先权限额优位规则和劳动债权优先权在担保物权标的物上有限存在规则,以防止劳动债权优先权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造成的不确定风险。

关 键 词:劳动债权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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