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兔巴哥”不等于“BUGS BUNN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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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黎长志,余建强.“兔巴哥”不等于“BUGS BUNNY”[J].中华商标,2002(8):29-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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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黎长志 余建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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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王立义是山东淄博市临淄广丰食品饮料厂(下称被申请人)的经理.他于1996年12月20日在商标国际分类第32类(饼干、方便面、虾条)和第30类(无酒精饮料商品)上以“兔巴哥”三个中文文字申请注册商标,1998年1月经被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批准.获得“兔巴哥”第30类和第32类商品的商标专用权,其中在第32类上的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139039号。此后.广丰食品饮料厂便在其生产的饼干、奶饮料等产品上使用“兔巴哥”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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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商品 商标注册证 食品饮料 工商局 经理 产品 山东淄博市 被申请人 商标专用权 注册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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