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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光船租赁权的用益物权性质
引用本文:伏虹瑾.论光船租赁权的用益物权性质[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8,6(8):97-100.
作者姓名:伏虹瑾
作者单位:上海海事大学,上海,200135
摘    要:民事权利的体系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它应随着社会需要而不断发展变化。债权之租赁权通过立法得以物权化,具有物权核心之直接支配权,得以对抗任何人,是租赁权由债权向物权转变之质的飞跃。光船租赁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既产生债权法律关系,又产生物权法律关系。光船租赁权的法律性质应当是用益物权性质。

关 键 词:光船租赁权  物权  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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