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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修改意见
摘    要:第十二条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对于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改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烟草广告的监督管理,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烟草广告,是指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经销者(以下简称烟草经营者)发布的,含有烟草企业名称、标识,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演等内容的广告。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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