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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违约非财产损害赔偿的法理基础
引用本文:雷桂森,付德奎.试论违约非财产损害赔偿的法理基础[J].云南财贸学院学报,2003,19(5):95-99.
作者姓名:雷桂森  付德奎
作者单位:雷桂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付德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摘    要:违约导致的非财产损害得否提起赔偿是个被否定而又值得研究的问题。从非财产损害赔偿的发展历史和英美国家有关的判例学说说明应以开放的态度对待违约直接导致的非财产损害。将此类损害纳入违约赔偿范围的理论根据在于合同本质并不排斥非财产利益成为合同履行利益的主要内容。能否提起赔偿的判断标准是合同目的,其与合同的可预见性规则相符舍,能将轻微的非财产损害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

关 键 词:合同本质  合同目的  可预见性  法理基础  违约责任  合同法  非财产损害赔偿
文章编号:1007-5585(2003)05-0095-05
修稿时间:2003年5月5日

Probe into Principle of Law in Non-Property Damage Compensation for Breach of Contract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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