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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权的知识产权属性--兼论知识产权的性质
引用本文:崔明霞,彭学龙.商业秘密权的知识产权属性--兼论知识产权的性质[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2(4):81-88.
作者姓名:崔明霞  彭学龙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60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规划基金资助课题"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研究"(97BFX018)
摘    要: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为其客体即知识产品的非物质性或无形性,商业秘密权的客体商业秘密也是这样一种无形的知识产品;知识产权的所谓三性即“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只具有相对的意义,以“三性”为标准将商业秘密权排除在知识产权之外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商业秘密非公开性和难以定的特点表明需要更精密的法律技术来界定商业秘密权,而不是否认其知识产权属性的理由;知识产权体系内的每一项子权利都各具特殊性,而非仅限于商业秘密权;从知识产权形成与发展的历史来看,知识产权应当是而且实际上也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商业秘密权正是这一开放的体系中的新成员。

关 键 词:商业秘密权  知识产权  属性  中国  法律保护  专有性  地域性  时间性
文章编号:1003-5230(2002)04-0081-08
修稿时间:2002年5月10日

Trade Secret Right: A Kind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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