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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撤消不及时 仍承担责任
摘    要:<正> 1996年9月,某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100万元,期限为2年,银行要求饮料公司提供担保。饮料公司找到以前有业务来往的塑料公司,塑料公司经理王某答应了饮料公司的请求,与银行签订了连带保证责任合同。到还款期限后,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塑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支付余下的40万元贷款。尽管塑料公司在答辩中称:根据《公司法》第60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不能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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