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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 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摘    要:一、关于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为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

关 键 词:境内企业  非居民  公告  企业股权  国家税务总局  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  中国境内  协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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