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工商分局能否作为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机关问题的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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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工商分局能否作为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机关问题的请示》(沪工商合犤2002犦6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动产抵押物分别存放于两个以上不同登记机关辖区时,由主要抵押物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这里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包含了大中城市区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执法权限问题的复函》(国办函犤1995犦59号)规定:“大中城市区一级工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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