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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掀起第三波基金合资潮
作者姓名:李磊
摘    要:根据证监会2002年颁布的《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的有关规定。外资持股比例或者说在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不能超过33%。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3年后,该比例不能超过49%。2004年年底。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3周年的到来。外资在合资基金中的持股比例开始放宽到49%。

关 键 词:合资基金管理公司 外资参股 持股比例 世贸组织 公司设立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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