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法关于合伙企业形式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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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耿丽辉.解读新法关于合伙企业形式的规定[J].当代经济,200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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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耿丽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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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信阳师范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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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作为市场活动主体的企业,其法律形态包括公司企业、合伙企业与独资企业等表现形式。其中,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相比有着形式简单、集资方式灵活、成员关系紧密等优点,因而被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所采用,成为现实经济生活中的一种重要企业组织形式。根据我国1997年《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所谓合伙企业是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可以看出,我国法律目前只规定了普通合伙这一合伙形式。普通合伙,即狭义的合伙,英文名称为General Part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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