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07年4月2日,江苏省淮安市某房地产公司对外发布公告,对其开发建设的某小区前期物业管理进行公开招标。参加竞标的有A、B、C、D等四家物管企业。2007年4月23日,经评委评审,C为第一中标人。但A提出,C在2006年底有违规行为,要求被告房产管理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责令招标人取消C的第一中标人资格,认定中标无效。嗣后,被告该市房产管理局经调查,认定C于2006年10月10日擅自与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某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属于违规行为。2007年5月11日,被告向C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该企业迅速整改并作出在年度诚信档案量化考核中扣10分的处理决定,在整改期问不得参与任何小区前期物业管理的招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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