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它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是宪法和审计法赋予的重要职权,但在基层实践的运行过程中,由于现行管理体制规定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三权以地方管理为主,审计的独立性必然受到地方领导的干扰和挑战,项目审计迎合领导意图,发表意见按其所需,处理处罚协调解决,致使审计机关在项目审计的全过程中处于服从服务的地位,面临服从与质量两难的尴尬局面,严重弱化了审计机关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一、管理体制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独立性是审计工作的灵魂,它要求审计机构在人员、工作和经费等方面应独立于被审计单位,以体现审计的客观性、公正性和有效性。但现行管理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审计机关独立性。其表现为:一是思想上的不独立。在开展项目审计,尤其是专项审计的过程中,由于触及地方的利益,地方领导往往出于自身的需要,或地方保护主义的需求,对于审计机关提出的审计报告,左删右改,面目全非,审计机关由于在当地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慑于权力对自身地位的影响,只好听之任之,虽然客观上不情愿,但主观上只有服从,按地方党委政府的意图“反复修改”,征得领导同意后进行上报,这种报告失真程度可想而知,其风险只有审计机关来承担。二是行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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