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年终奖争议的仲裁时效与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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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简介
王某之前就职于A公司,2005年9月8日提出辞职,同年9月19日经公司批准后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2006年5月,王某从A公司两位原副总经理(二人在2005年8月份先于王某离职)处得知,公司支付了他们2005年度的年终奖,然而却从未通知王某领取年终奖.王某认为,2005年1月至9月在A公司工作期间及离职后,公司都从未告知自己没有该年度的年终奖,既然其他两位先于自己离开公司的员工都有年终奖,那自己也应该有,遂于2006年5月20日向公司申请,但遭到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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