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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侵权损失认定的商业秘密的评估
引用本文:苑泽明,王军辉.基于侵权损失认定的商业秘密的评估[J].新智慧,2005(30).
作者姓名:苑泽明  王军辉
作者单位:天津财经大学
摘    要: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因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以权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额进行赔偿。为确定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就需要进行损失评估。本文从商业秘密概念的界定入手,就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评估方法进行探讨,为司法部门认定商业秘密损失提供依据。一、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界定与评估对象的分类1.商业秘密范围的界定。商业秘密范围的界定主要来自法律界。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立法、司法大都一致认为,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与管理信息属于商业秘密范围。《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指该信息的合法拥有者根据有关情况采取的合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等),在正常情况下可以使该信息得以保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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