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遭人暗算 经营者先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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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杨荣举于今年1月25日在某商业公司开办的招待所住宿,同时,犯罪嫌疑人孙敬忠与杨荣举同居一室。当日夜,孙将杨头部砸伤后不知去向。杨住院37天,因欠医疗费提前出院后,即起诉至法院,要求商业公司及其招待所承担各项经济损失1.5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杨荣举持合法证件在招待所住宿,被告应保障原告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招待所在嫌疑人孙敬忠住宿时,未能严格按照住宿人必须持本人身份证的规定办理住宿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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