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将荡涤破产逃债浊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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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梅德平.法律将荡涤破产逃债浊流[J].连锁与特许,199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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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梅德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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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东台市委宣传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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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于1988年11月1日正式生效和实施。这是我国建立企业破产制度的标志。实施企业破产制,对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优化资本结构等起了促进作用。但据国家经贸委等部门的调查,确有不少不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竟然假借破产之名,行逃债废债之实,严重损害了企业债权人的利益。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审结企业破产案件在逐年增多,构建完整的破产法律体系已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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