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张某应为纳税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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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阮智广.承包人张某应为纳税主体[J].税收征纳,2005(12):2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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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阮智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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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张某原系一从事交通运输的个体户,在朋友的介绍下,他来到李某的矿区同李某签订了一份采矿合同,约定张某使用李某的采矿许可证,由李某负担一切税费,独立进行生产经营,每年向李某缴纳承包费。当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其办理税务登记并缴纳税款时,张某置之不理。于是税务机关依次下达了《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不办理税务登记和不缴纳税款等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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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某 纳税主体 承包人 主管税务机关 采矿许可证 税务登记 交通运输 生产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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