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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张某应为纳税主体
引用本文:阮智广.承包人张某应为纳税主体[J].税收征纳,2005(12):23-23.
作者姓名:阮智广
摘    要:张某原系一从事交通运输的个体户,在朋友的介绍下,他来到李某的矿区同李某签订了一份采矿合同,约定张某使用李某的采矿许可证,由李某负担一切税费,独立进行生产经营,每年向李某缴纳承包费。当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其办理税务登记并缴纳税款时,张某置之不理。于是税务机关依次下达了《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不办理税务登记和不缴纳税款等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关 键 词:《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某  纳税主体  承包人  主管税务机关  采矿许可证  税务登记  交通运输  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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