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民事二审程序中原告撤诉权的司法适用——兼与李海涛法官商榷
引用本文:石珍,曾令抄.论民事二审程序中原告撤诉权的司法适用——兼与李海涛法官商榷[J].四川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6):66-70,81.
作者姓名:石珍  曾令抄
作者单位:[1]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重庆408000 [2]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518000
摘    要:私权自治并不能证成二审撤诉权的自由行使,《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57条也不能成为二审撤诉权的规范依据。二审撤诉权必须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的规定》第191条为适用依据。在原告申请撤诉、被告同意撤诉且生效判决尚未确定等要件之下,方可允许原告撤回起诉,且应通过禁止再诉防止原告滥用诉讼权利。

关 键 词:撤诉  撤回起诉  禁止再诉  诉讼和解  私权自治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