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二审程序中原告撤诉权的司法适用——兼与李海涛法官商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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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石珍 曾令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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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重庆408000 [2]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51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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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私权自治并不能证成二审撤诉权的自由行使,《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57条也不能成为二审撤诉权的规范依据。二审撤诉权必须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的规定》第191条为适用依据。在原告申请撤诉、被告同意撤诉且生效判决尚未确定等要件之下,方可允许原告撤回起诉,且应通过禁止再诉防止原告滥用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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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撤诉 撤回起诉 禁止再诉 诉讼和解 私权自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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