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职能调整后的工商行政管理对《产品质量法》的法律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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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德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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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岸区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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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重新修正公布了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立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新法扩展了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范围,规范了检验认证中介机构,强化了行政监督管理职能。国务院 200年重新审定的国家工商总局“三定方案”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职能。工商部门应适用《产品质量法》认真履行职能,强化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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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职能调整 工商行政管理 产品质量法 法律适用 中国 工商部门 受理申诉功能 抽检商品职能 行政处罚职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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