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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小人”后“君子”
作者姓名:
李传水
摘 要:
《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成、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但是,近几年的民事审判实践表明,许多农民合伙人在合伙经营时不订立书面协议,仅依据“君子协议”——口头协议经营,而“君子协议”往往是难以抵挡市场大潮的冲击,从而造成合伙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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