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会计师事务所对第三者民事法律责任的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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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梁芬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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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安财经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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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所谓第三者,是指与审计信息提供者并没有合同关系的信息资料的使用者,包括债权人、潜在投资者、银行、财务咨询服务机构等,他们是信息资源的重要消费者。从我国对第三者民事责任判例的发展轨迹看,56号法函不仅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要对业务的委托人负责,而且也要对与此有关的第三者负责。这一司法解释的颁布,表明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财务报表、验资报告以及审计结果的影响已被扩大,从而使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结果由原来只对委托人负责,逐步发展到了对股东、债权人、政府及一般公众负责。因而,对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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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会计师事务所 民事法律责任 第三者 合同关系 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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