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鉴定中的房地产估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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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敏.论司法鉴定中的房地产估价[J].房地产评估,2007(5):23-2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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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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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信达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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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鉴定,顾名思义就是鉴别、确定。在社会生活中,出于不同目的需要鉴定的事项很多、范围很广,涉及社会的各行各业,如古玩字画真伪的鉴定、商品质量鉴定等。所谓”司法鉴定”,区别于一般的鉴定,强调是在诉讼过程中,为诉讼活动提供鉴定服务;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性知识对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负责任的鉴定意见。司法鉴定不仅仅是科学活动,还因其服务于诉讼活动而有超出一般技术活动的法律要求。首先,司法鉴定的各个环节,包括委托、申请、检验鉴别、出具鉴定意见以及出庭质证等都必须有严格的法律依据和管理规范;其次,司法鉴定的实施主体是”法定鉴定部门”、”法定鉴定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有依法出庭、接受法庭询问和作证的法律义务。鉴定结论在诉讼活动作为司法证明手段,是法定证据的一种,而且因其本身的科技内涵,对其他证据可以起到补充和强化的作用,因而在诉讼活动中备受司法机关和当事人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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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司法鉴定 房地产估价 诉讼过程 诉讼活动 社会生活 鉴定意见 法定证据 诉讼参与人 |
文章编号: | 243135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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