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登记“设计用途”,不登记“实际用途”是公平吗?——议《物权法》与《房屋所有权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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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太正奎.只登记“设计用途”,不登记“实际用途”是公平吗?——议《物权法》与《房屋所有权证书》[J].房地产评估,2007(9):2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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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太正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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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省龙井市正同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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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从1987年-1997年(以下简称前十年),为加强城镇房产的产权、产籍管理,保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巩固全国第一次城镇房屋普查成果(指1985年),从1987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和核(换)发房屋所有权证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工作。建国以来,第一次使用全国统一格式的房屋所有权证式样(附表一)。第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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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房屋所有权证 《物权法》 证书 设计 公平 城镇房屋 产籍管理 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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