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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优先受偿权”一二
作者姓名:丁新潮  廖凡幼
作者单位:[1]深圳市晟典律师事务所 [2]深圳市国策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
摘    要:建设部、中国人民金融机构、中国金融机构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共同发布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法定优先受偿款是指假定在估价时点实现抵押权时,法律规定优先于本次抵押贷款受偿的款额,包括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建筑工程价款,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以及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关 键 词:法定优先受偿权 房地产抵押估价 监督管理委员会 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 估价时点 抵押贷款 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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