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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庭院税收不能成为征管“盲区”
引用本文:苏云天.农村庭院税收不能成为征管“盲区”[J].福建税务,2001(6):28-28.
作者姓名:苏云天
摘    要:近年来,农村商品经济迅速发展,农民商品意识不断提高,不少农民在做好耕种的同时,还开发了庭院经济。有开酒坊、油坊、豆腐坊的;有从事木器加工、大米加工、农产品加工的;有搞种养的,也有做买卖的,等等。昔日冷清空落的农家小院呈现出一派繁忙景象。农村庭院经济的发展,既繁荣了农村经济,又增加了农民的收入。作为税务机关,我闪在关注农村庭院经济发展的同时,不能不注意到庭院税收流失严重的问题。该项税收具有零星分散、经营地点隐蔽、季节性强等特点,给税收征管带来困难。

关 键 词:农村经济  庭院经济  税收征管  税法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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