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休带薪年假补偿的法律性质 |
| |
引用本文: | 栾居沪,程丽珍.未休带薪年假补偿的法律性质[J].中国社会保障,2015(2):49. |
| |
作者姓名: | 栾居沪 程丽珍 |
| |
作者单位: | 山东省聊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
| |
摘 要: | 案例李某自2006年1月1日起入职某公司工作,2013年3月31日因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公司未安排年休假,李某实际也未休年休假。李某2013年11月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待遇。用人单位认为,单位虽然未安排职工年休,但因年休假产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休息休假争议,年休假待遇属于福利待遇,应受1年仲裁时效的限制。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年休假通常不跨年度安排。故李某
|
关 键 词: | 年休假 劳动争议 仲裁时效 劳动合同 工资待遇 用人单位 福利待遇 日工资 正常工作期 工资报酬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