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职务发明奖酬制度作为我国以创新促进经济发展的战略要求以及创新性国家建设时期的重要法律制度,不断展现其制度的先进性和实用性。而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的法定比例,在实践中也往往被直接适用最低标准而忽略了立法本意是为保护发明人与单位的合法权益、旨在通过职务发明奖酬制度激励发明人创新创造。文章从职务发明奖酬的法定比例在法律修改过程中的不断变化入手,结合发明人与单位有约定、约定低于法定比例以及无约定或约定不合理三种双方约定的不同情况,展开对于法定比例不同的适用范围的讨论,并提出应尽量扩张法定比例适用范围,以及尽快形成下有兜底,上有封顶的职务发明奖酬的法定比例体系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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