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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商业零售企业商品流转核算方法
引用本文:尹桂凤,史玉凤.浅议商业零售企业商品流转核算方法[J].当代审计,1997(4).
作者姓名:尹桂凤  史玉凤
作者单位:长春大学 (尹桂凤),长春大学(史玉凤)
摘    要:实行新税制后,财政部规定对商业零售企业商品流转实行售价记帐,实物负责制办法。几年来,我们在会计教学中发现该帐务处理方法存在一些问题,现提出来就教于同行。 一、现行做法及存在的问题 财政部对采用“售价记帐,实行负责制”核算办法的商业零售企业如何进行会计核算作了以下规定; 1.“库存商品”帐户按含税零售价记帐;2.“商品进销差价”帐户按进货商品进价与含税零售价的差额记帐;3.“商品销售收入”帐户按含税零售价记帐,同时按含税零售价成本结转已销商品成本;4.将商品销售收入调整为不含税收入;5.月未按含税的商品进销差价率计算已销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并调整商品销售成本。 例:某零售商店1997年4月3日购进商品一批,进价为10000元,支付进项税1700元,同时支付运杂费150元,款项通过银行转帐支付;该批商品的零售为20000元,增值税率为17%,4月22日该批商品全部售出,并收回贷款。假设本期无期初存贷。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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