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立法中若干争议问题探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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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汪琼枝 高圣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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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北京,100037 2.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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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作者承担的中国法学会部级科研课题《物权法担保物权编的不足与立法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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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文认为典当立法所涉及到的交易形态凡与《物权法》相一致的,适用《物权法》的规定。就营业质权而言,可以采取物权法定缓和说,允许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加以规定。营业质权可以善意取得,但在善意取得要件上不以支付合理对价为必要。在营业质中,当户仅以其当物承担责任,典当行不得向其主张债权。典当行在赎回犹豫期届满即可实现其营业质权,在多数情况下可以直接取得当物的所有权,从而使债权得以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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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典当 营业质 流质契约 动产善意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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