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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营改增”后,提供广告服务的纳税人如何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第二条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由国家税务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
关 键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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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建设费
征收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
广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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