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20)──浅谈《产品质量法》若干适用问题 |
| |
引用本文: | 潘光政.法律顾问(20)──浅谈《产品质量法》若干适用问题[J].上海标准化,2000(5). |
| |
作者姓名: | 潘光政 |
| |
摘 要: | 《产品质量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质量法制建设史上的新里程碑,标志着我国已经步入依法治质的新阶段。我们要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论述为指导,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产品质量法》,为上海国民经济快速、持续、健康发展作出新贡献。笔者着重就某些新增条款以及有关产品的法律适用问题,谈几点肤浅的看法。 一、关于调整范围涉及的几个问题 (一)用于建设工程的产品 1。建筑材料适用法律规定。《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3款规定:“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