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县委书记的用人行为,表现在权力的实现途径上。加强对县委书记用人权的监督,应首先对其权力的实现途径进行规范。目前,县委书记用人权的实现方式,大多偏重实体性规范,显得比较原则,而作为实现实体性规范的“桥”———程度规范则显得比较薄弱。为此,还必须注重从程序上规范县委书记用人权的实现途径。一县委书记用人权,是组织上为保证其履行干部选拔任用方面职能所赋予的强制性支配力量,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处于主导和支配的地位。其实现途径的实体规范是“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根据实体规范要求,对县委书记用人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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