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是指它的组织结构及由此产生的相互关系而决定的内部结构方式,它对事务所的制度运行效率、规模结构及布局等方面影响重大。新中国成立之后,由于推行国有计划经济体制,注册会计师相应地逐步退出中国的经济生活。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外资进入我国,对会计服务提出了有别于传统国有计划经济环境下的要求。恢复设立注册会计师制度、成立会计师事务所成为必然。由于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恢复和发展是由政府促成的,早期的会计师事务所几乎都是国家一手成立的,那么很自然地政府就更倾向成立附属于政府机构由政府控制的事务所,而不可能采取个人独资、合伙等由享有人力资本的注册会计师占有的制度安排。随着注册会计师事业进入到新的时期,“挂靠所”的弊端就逐渐显现出来了,执业质量十分低下,严重影响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1998年起全国所有会计师事务所逐步与挂靠单位脱钩,改组为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的事务所。改制后,事务所在人、财、物、业务等方面与挂靠单位分离,从国有官办转变为由注册会计师组织出资兴办的社会中介组织,从形式上保证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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