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建设银行内部审计准则第9号:追踪审计》第9条规定:审计人员应当评估审计项目或审计事项的剩余风险、以确定对被审计单位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的接受程度。并进一步解释说,剩余风险是指被审计单位采取纠正措施后,审计机构或审计组对特定审计项目或审计事项评估的风险。评估剩条风险是实施追踪审计的一个重要步骤,是审计细对被审计单位所采取纠正措施及其效果的接受程度的评价基础和依据。随着建设银行内部审计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开展迫踪审计已成为现场审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起相对量化、操作性强的剩余风险指标评价体系是内部审计从业人员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确立审计权威性、发挥内部审计建设职能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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